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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啟聰協會 章程

民國84年04月21日 訂立

民國106年04月9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啟聰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係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左:

以推行聾人文化學術研究,促進聴障教育,增益聴障者生活福祉,並協助政府共謀聴障者無障礙環境的推動。

第 三 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域,並得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政府推展聽障者相關事務,含教育與社會文化學術研究、法律、政治、經濟、醫療衛生、藝術、戲劇及體育等事項。

二、加強手語教育、培育手語師資與建立手語翻譯員制度及提供手語翻譯服務。

三、協助聽障者解決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事項。

四、各種聽障著作之審查與出版事項。

五、積極參與國內外聽障機關團體之交流事項。

六、聽障者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七、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聽語障者之就業服務事項。

八、設置庇護工場,提供具有工作意願而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

九、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第五之一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身心障礙者就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員

第 六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品行端正,並熱心參與公共事務,經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得為個人會員。若未達法定年齡二十歲者,得經監護人同意始得入會。

二、國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通訊處不在國內之個人,則為國外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每年贊助一萬元以上支持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得為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對聾人文化研究與聽障教育推展有重大貢獻者,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推荐為名譽會員。

五、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由理事會推介通過者,得為團體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

團體會員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請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次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違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會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六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撮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廿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另定之

第 廿一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廿二 條

本會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章 會議

第 廿三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通過且有其必要,或經會員人數達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四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五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廿六 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廿七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及國外會員新台幣二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國外會員新台幣七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廿九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並經提報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召開者,先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員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卅一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章 附則

第 卅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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